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专门力量,精心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地明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先由起草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则由其中的主要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方案。起草部门提出的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负责清理。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政府备案审查。
四、清理工作的时限
清理工作必须抓紧进行,限时完成。凡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需要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要在2003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方案。报送的清理方案,要采用修正案(或废止案)的形式,附上对修正案的说明以及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全文,同时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修改方案对照表(见附表一)。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2003年3月20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表二)填好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对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要及时在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公报、政府公报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载体上公布。
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3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报告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需要查询国务院、省、市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文件依据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