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实施,巩固初步清理成果,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进行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8号),以及我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相一致,并使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省、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决定》等这次清理需要对照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因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不作为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全面清理,准确彻底。凡涉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一对照,实质性地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不得变相保留。特别是对其中一个审批项目涉及几个文件,或几个文件涉及一个审批项目等复杂情形,必须认真审查,严格细致地进行分析和甄别,保证不漏、不错。要坚决防止和避免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继续照旧执行的情况发生。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予以恢复或变相恢复。今后,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要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二)做好衔接,严格监管。要认真分析研究取消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因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调整后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