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3年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