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变动的下列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资产置换、收购等;(3)向境外实物投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4)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核准,其他核准评估项目按照资产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核准,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核准制范围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按照资产关系由市、区县分级管理。
  四、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属核准范围的评估项目时,应先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市国资办;(2)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后3个月内提出,超过3个月的应由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作出书面说明;(3)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初审并发表审核意见,向市国资办提出书面核准申请;(4)市国资办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五、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办;(2)市国资办对材料齐全的评估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估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办组织专家评审,以提高资产评估管理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专家评审小组由市国资办、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资产占有单位应实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八、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做到评估程序规范、报送资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二是要公平竞争,不得采用回扣、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评估机构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