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制、对外实物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资产置换、拍卖、产权转让、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间合并、产权(资产)划转、置换、转让可以不评估。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国资办、区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由产权持有(或占有)单位(授权经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由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持有单位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所需各种基础资料,不干预中介机构评估工作,为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条件。资产占有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产等与评估有关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