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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合并或分立的;
  (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 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三条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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