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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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