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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属本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驾驶员未经道路复考合格,不得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
  道路复考的标准和操作程序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道路复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
  (一)因违章驾驶被吊扣驾驶证累计达六个月以上或因违章记满12分的;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一年期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的,应经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道路复考合格。
  第八条 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保持车况良好。严禁下列车辆从事公路客运:
  (一)货运车辆、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车辆;
  (二)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无客运线路标志的车辆。
  严禁非法改装客运车辆。对非法改装的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依法处理,在恢复原状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和年检,交通部门不予批准从事公路客运。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车辆,20座以上的,每季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9座以下的,每半年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应坚持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每月还应对转向器、制动器等主要机件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车辆应按规定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核定的准载人数,并向旅客公示客运线路标志、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及其照片。
  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旅客说明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上行驶时,应及时提醒旅客注意安全,指导旅客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上路从事公路客运;已经上路的,责令其另行聘请具有营业性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无法聘请到合格驾驶员的,可组织车辆就地转运旅客,转运费用由该营运车辆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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