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完成
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将康复经费切实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并根据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相应增加投入。要按照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
社会捐助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重要来源。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捐赠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要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同时,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发行所筹福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及康复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康复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体系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要重视推广、学习和运用现代康复科学技术为残疾人康复服务。要注重选拔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充实到康复工作第一线,充分发挥其核心骨干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稳定的康复工作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
(七)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康复知识,做好残疾预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报道康复工作实施情况及效果,增进理解,唤起全社会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系统,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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