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六)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调控和建设计划的管理,科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遍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要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严格控制大户型。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各地要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困难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出售,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
  四、改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认真清理和规范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批准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经重新审定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
  (九)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
  (十)拓展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支持和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我省房地产开发,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十一)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建立规范的社会化抵押担保制度,拓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盘活住房公积金。
  五、激活房地产市场,鼓励住房消费
  (十二)简化手续,方便房地产交易。对取得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取消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等上市审批手续,可直接上市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存量住房上市交易,不得强行收取评估费、测量费等,需要评估和重新进行房产测量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购买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付足购房款总额的25%以上,并经原预售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再转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