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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省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四)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学。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二)巩固“两基”成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要重视和加强幼儿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办好郑州轻工业学院民族职业学院,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对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继续落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民族院校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河南省扶助贫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助学金、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要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民族教育资金,2003年要比今年增加一倍,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用于支持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省民委从生产补助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扶持民族中小学发展。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每年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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