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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2]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师资队伍比较薄弱,教学水平不高;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民族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省人口素质的水平。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加快我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要大力扶持民族教育,使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特别是民族区、乡镇“两基”水平达到省定巩固提高标准;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入学率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方面高于当地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争取有2所左右少数民族高中或举办西藏班的高中进入省级示范性高中行列。到2010年,少数民族散杂居地方的办学条件要进一步改善,形成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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