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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八、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招商项目中是否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制度,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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