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一月)

  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