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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根据各时期房地产开发量和需要,鼓励国内外开发企业进入我市进行成片开发,享受我市开发企业同等待遇。我市国营开发企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投资者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条件的。须向市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包括配套设施);其具体范围是:
  (一)成片开发(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区;
  (二)接受承包编制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
  (三)承包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和各项配套设施以及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开发公司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施工时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核定的配套项目。
  第十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由开发公司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市建委组织城建、房管、规划、土地、园林、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发产权证,配套不齐全的限定时间由开发公司负责配套齐全,否则,市建委有权从开发公司划出相应资金;组织善后工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因开发公司本身原因而在规定的工期内未搞好小区配套的,原则上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税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项基金具体比例应按规定由市建行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 商品房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房由开发公司和市房地产业管理部门经营,对本市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由开发公司提交造价成本资料向市物价局申报,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计委、建行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商品房所处位置根据土地类别,其价格允许有级差。
  属于营业性用房和高级别墅式住宅以及对外地单位、个人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第十三条 本市单位购买商品房要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经营部门出售的证件,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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