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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北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1月9日 北政发[199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对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含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公司)以及外商独资、合资、内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综合开发

  第四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统一征地,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成片进行综合开发。
  开发公司须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经开发配套的土地,其资金投入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由市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
  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公司编制,经市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审批下达。
  第六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办理程序:开发公司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交市建委审查(外资、合资企业还需报市外经委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质等级和审批权限报自治区建委申领综合开发证书。审核资金工作由市建行办理。
  开发公司领到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的公司,一律不准参加房地产综合开发,银行不给贷款,政府不批土地。
  对开发公司资质进行不定期复验,如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标准办理升降,对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公司,提请自治区建委取消其开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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