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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
  根据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省财政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有关市、县(市、区)要确保省拨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除上交国家的税费外,免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不再集中。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企业捐赠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充分利用小额扶贫贷款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贷款规模和收益面。有关市、县(市、区)在进行对口帮扶活动中,要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项目、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是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族聚居地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扶贫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帮扶措施。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少数民族扶贫开发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少数民族年度扶贫资金,落实好扶持项目,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优先改造少数民族草危房,改善民族敬老院设施条件。水利部门要帮助民族聚居地区兴修水利设施,扩大旱涝保收面积,改善生产条件。交通部门在推进农村公路等级化工程和交通扶贫工作中,要对民族聚居地方的公路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卫生部门要改善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饮用水条件,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减少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致贫现象。科技部门在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星火计划”、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活动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力度,通过“星火培训”、“科技三下乡”、“科技大篷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推广应用。教育部门要改善民族聚居地区的办学条件,全面改造民族薄弱学校,确保现有的中、小学达到同类学校标准;减免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杂费,确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的入学率、普及率“十五”末期均达到99%以上。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严厉打击拐买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支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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