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省民委 2002年12月)
我省55个少数民族齐全,少数民族人口近2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0.36%。全省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2个、行政村14个。多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基本脱贫,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还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现就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发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是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全面小康;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因此,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我省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
二、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经济发展,使其发展速度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是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少数民族要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适度倾斜扶持的原则。对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继续组织脱贫攻关;对刚刚解决温饱的,要巩固脱贫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帮助他们努力实现宽裕型的小康。力争到2005年,我省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60%以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各地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始终把民族聚居地方和婚嫁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作为帮扶重点。同时,要关注城镇少数民族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