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政策,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发放的批准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符合养殖规划,在国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规划区内已养水域滩涂,过去曾发过养殖证的,可凭旧证核发新证;没有发过养殖证的应通过申领,核发养殖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四、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以下情况:
1.对于农用低洼地改为精养鱼池的,应发给养殖证。
2.生产条件较好的提水养殖,可发给养殖证或临时养殖证;生产条件较差、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也可不发养殖证。
3.既种稻又养鱼的稻田养殖原则上不发养殖证,对其中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生产经营较稳定的,可发给临时养殖证。
4.对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要限期调整。
5.已颁布的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
6.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一般应与海域使用证、承包经营期限等相吻合,但不能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五、养殖证制度要与其它渔业养殖管理制度配套。各地要将核发养殖证制度与改善养殖环境、规范养殖苗种、饲料、渔药管理及无公害养殖基地、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区创办等相结合,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水产养殖生产者必须持养殖证方可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等资格,才能享受国家扶持养殖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限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要与渔业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苏州、南通、盐城三市为农业部确定的全国核发养殖证示范市,要求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其它市明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