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
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2年11月)
为认真贯彻《
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印发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现结合我省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各地要认真学习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及渔农民认识到,实施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渔业养殖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维护渔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而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调查登记,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以此为基础,根据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及海洋功能区划等资料,会同农业、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编制养殖规划时,要维护专业渔民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为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预留基本生活保障区。调查登记和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原则上以县级为主体。省市级养殖规划在县级规划基础上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湖泊,设有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调查登记,编制规划,并与有关县市衔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避免出现重叠现象。对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沿海滩涂渔业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沿海滩涂开发总体规划。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养殖规划未经批准,各地不得进行养殖证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