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帐户,帐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代表处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十五”期间,省财政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2.5亿元。其中,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省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结构调整,向软件产业倾斜;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省政策的导向和支持作用,在省级财力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促进我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筹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和规范软件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省、市、县(市)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