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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1.积极推荐、评选我省优秀软件产品,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省优秀软件产品或省外企业在省内投资(合资、参股)企业的软件产品。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省的信息化建设。今后,由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中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省销售。鼓励将软件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所需的款项,可申请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3.实行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我省信息化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和监理认证中心,在全省实行信息化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要重视承建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服务能力。凡省内重大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1.以“一园三地”为基础,将我省沿海地区建设成为国内主要的软件加工出口基地,吸引国外企业在我省兴办软件加工出口企业,鼓励与国外软件企业或软件人员通过资产联结开拓国外市场。基地内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为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凡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软件企业,均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助。对软件出口企业参加专业性较强的国际型展览会、新市场开拓等活动的,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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