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
一、省级设定由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核准事项
1.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改为备案)
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省科技厅
审核事项
※2.技术商品广告证明
依据:《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3.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
依据:《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省公安厅
备案事项
※4.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依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5.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
省民政厅
备案事项
6.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