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已批出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管理。
(一)各市、县本年度内要组织力量对已批出的包括尚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原已审批但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应注销其用地批文,该土地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确需在现在或今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未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并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的,不得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原未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在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对已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已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能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但原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已满且土地未动工开发的,必须重新办理用地审核手续。不符合开发建设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已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手续。
(二)各市、县要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管理。转让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应实行公开交易的,必须在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严禁以加名、改名等形式炒卖用地批文或用地红线。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擅自突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七、加强对原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管理。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须经原用地审批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除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文)规定的国有解困企业外,该类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规划调整的原因目前仍未开发建设的,原用地单位申请开发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应先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结果向社会公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