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一)各市、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内部认购”或其它非法方式进行预售的,有关部门要予以制止和依法给予处罚。
  (二)仍未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制度的市、县,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储存,定向使用。凡未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制度的市、县,均不得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防止新的“烂尾楼”出现。
  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再用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贷款。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四)加快商品房产权登记发证速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即可办理产权发证手续,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办证的其他资料。办证资料齐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核发产权证。
  由于企业违规开发,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应按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处罚,但不得以此影响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四、严格控制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量。
  (一)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制订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会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地执行。
  (二)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均应纳入计划管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各市、县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应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在年度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未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之前,各市、县一律暂停办理该类项目用地的审批、协议出让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公开交易制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不论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一律按照2002年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2002年省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交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