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扩大内需,房地产业保持持续快速发展,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了明显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一些大中城市存在投资过热现象,有的地方土地盲目开发,在建商品房规模偏大,导致房源积压、资金沉淀和过分占用土地等问题。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缺乏,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使我省保持可持续发展,为后代留下生产生活条件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平衡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广州、深圳两大城市要采取切实的综合措施,通过控制房地产用地供给总量,从严控制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已经在建的项目也要清理,压缩规模。珠江三角洲县级以上市及其他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要采取措施,减少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注意保持平衡发展,控制过热势头;其他县级市及中心城镇要在严格规划的前提下发展房地产业,防止过热和过度用地。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促进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投资于能增加形成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领域,尽快纠正当前盲目投资房地产的倾向。
省建设、国土、公安、税务、金融、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宏观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全省房地产业的平衡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近期建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调控。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做到规划在前,开发建设在后。对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设施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避免分散建设。
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配套建设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三、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