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计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基建投资项目情况,在省审批权限内,制定全省投资项目产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对资料齐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各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分别设立项目登记备案网址,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发起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的,可以取消项目登记备案证。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故意拖延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证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