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省公路收费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广东省公路条例》和《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站的管理,提高收费站的服务质量以及规范收费员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收费站指的是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点。公路收费站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
二、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省经贸委要加强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协调落实和实施监管。
三、严格对路桥收费项目的控制,以下路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为收费项目:
(一)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建设(或改造、扩建)项目;
(二)城市市区内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不含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项目)。
四、已经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其收费标准(含调整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要严格按《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办理收取车辆通行费报批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8]375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普通公路收费标准报省政府确认程序改为备案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01]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完工通车的收费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办理竣工验收。非经营性收费项目,以省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决算核定还贷基数。
五、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以及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审批,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转让非经营性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转让公路的建设贷款和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