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业,其国家规定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目录附后),要逐步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凡未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准入。
3.从2003年1月1日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其行业现有在岗人员,由行业鉴定指导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其工资等级、岗位技能要求和本人技术能力、工作年限等提出培训和考核鉴定过渡方案,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对经培训和考核鉴定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力争3年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4.从2003年1月1日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其用人单位新招收(聘用)、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国家政策性安置和转岗、分流安置的人员,一律实行先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的政策。
5.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用人单位介绍求职人员就业时,应首先查验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凡未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介绍。
6.实行规范化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的试题和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
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的领导。劳动、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负责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无证人员的岗位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要与专业工种对口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联系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开展职工培训;要切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落实职工培训经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技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