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新政发[200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高我区劳动者整体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全区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价和鉴定。要求从事技术复杂、具有通用性、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在从业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这项制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劳动力的法律要求和主要依据。
当前,我区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劳动者技能与岗位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不断变动形势的需要。一方面,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岗位又缺少技能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影响了自治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提高我区劳动者整体素质入手,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在我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的推行这一制度。
为确保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我区顺利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要首先在全区的美容美发业、餐饮业、宾馆饭店服务业、旅游业、建筑施工行业、电力业、邮政和电信业、IT业、公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等10个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各行业推行。
二、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1.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业,其从业人员要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其中,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须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