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关于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通知》(闽科政〔2001〕1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成工商注册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仍可按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应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参照工业、办公用地性质,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