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6.地方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或破产清算;
7.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账面原值、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金额超过5000万元;
8.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涉及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各市、县(区)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上述资产评估项目的,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初审,逐级转报有关资产评估核准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收齐有关核准申请材料后,发给申请单位《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受理通知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按规定应由财政部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对核准管理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均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占有单位的产权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办理,对子公司或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齐的有关备案材料后,发给《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受理通知单》,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齐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四)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年度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资产评估后的交易。
(一)对占有单位拟实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
三条规定的第(五)、(六)、(七)、(八)种经济行为,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除同级政府批准的定向交易的经济行为外,都应进入依法设立并具备准入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核准或备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占有单位实施上述四类经济行为,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交易信息1个月后无人竞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转让,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至30%的,占有单位应向核准或备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30%以上的,应报核准或备案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