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
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和财政部令第14号、第1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福建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福建省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实施下列重大经济行为,在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家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债转股;
4.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按中一以上)实施破产、清算;
5.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及其全属企业对外发生以下产权变动或投资行为:
(1)一次性产权变动超过授权经营国有经营性资产总额20%的;
(2)以非货币资产一次性对外投资(含投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超过5000万元;
(3)企业账面原值超过5000万元的经营性资产一次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