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动民族教育现代化,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树立民族教育的质量意识,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民族中小学教学常规、教研常规和学校环境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以基础教育改革为突破口,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把信息技术作为加强民族教育的制高点,促进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的整合,推动民族中小学教学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以教育的信息化,推动民族教育手段的现代化。到2003年,力争全省17所民族中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启动“校校通”工程;至2005年,全省民族完全小学中90%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60%能够上网。有计划、有重点地在一批民族中小学建设远程教育卫星接收点,提高民族中小学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加强民族中小学语言教学室、计算机室、实验室和实验楼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
(八)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使各民族师生进一步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要注重传承少数民族文明,突出少数民族特色,结合课改,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采取多种形式,更好地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少数民族先进文化的发展。
四、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营造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切实帮助民族学校(民族班)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族教育办实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关心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检查,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加大对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初中学额、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政策落实情况等专项督查。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