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民族教育经费投入
省里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和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省和各设区市安排教育对下专项经费继续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市、县(市、区)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标准,通过政府拨款助学、学校减免助学、社会捐资助学和银行贷款助学等渠道,保障少数民族贫困生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财政主渠道对民族乡村的教育拨款,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对民族乡、民族村中小学给予照顾。依法保证民族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国际组织的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的教育捐款,优先考虑民族地区,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及企业到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进一步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四)大力提高民族地区师资水平
从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选拔部分优秀学生到师范类院校就读,定向回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选调一批城镇优秀教师到民族乡中小学任教和支教,充实民族地区师资队伍,改善教师、学科结构。支持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加强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在安排培训经费和选拔骨干校长、教师培训对象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地加强对民族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福利待遇。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工作中对民族中小学教师在总名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照顾。
(五)扶持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依托省属高校办好民族预科班。扩大民族预科班规模。加强对民族预科班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省财政按照本科生标准和预科班当年实际招生数每年核拨正常经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落实原有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并将这一政策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少数民族人口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在培养少数民族博士、硕士人才和安排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上适当向少数民族倾斜,促进民族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
(六)扎实开展教育对口支援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部署,继续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宁夏、西藏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使少数民族和西部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对西藏、宁夏对口支援工作。改善内地西藏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其办学综合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省级示范初中学校的标准,并做好接收内地西藏初中班优秀毕业生到省一级达标普通高中就读工作。按照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二批挂钩扶持对口支援民族乡的通知》(闽委办〔2000〕89号),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动省直有关单位、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与18个民族乡、省一级达标中学与民族中学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有关省直单位、经济发达县(市、区)和有关省一级达标中学要切实采取措施,在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帮助支援民族乡和有关民族中学,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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