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不断提高“两基”水平,巩固扩大“两基”成果,突破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瓶颈,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基础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力争在“十五”期间,民族地区(主要指19个民族工作重点县,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和设有民族中学的县、市,下同)学前一年和三年受教育率分别达80%和5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15周岁人口基本都能完成初等义务教育;初中入学率达92%以上,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含结业学生),高中阶段入学率接近或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95%,全面扫除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得到普遍开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族教育发展步伐
(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少数民族中高级人才的培养。设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政策,统筹规划,重点发展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县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出教育“两基”重中之重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乡所在地中小学,加快教育“两基”巩固提高进程;科学规划,合理调整民族中小学布局,使其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将民族中小学办成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基地。乡(镇)政府要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严格控制辍学。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重视流动儿童少年中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暂住在各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就学、升学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少数民族学生同等的权利。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高中阶段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要,加快高中阶段办学模式改革和高中校舍建设,扩大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容量。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提高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入学率,并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在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班,吸引和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受教育水平。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予以加分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对散杂居在城市(九个设区市所在地)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升学考试总分的2%加分录取;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5%加分录取;对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10%给予加分录取,各地可视实际情况提高加分比例,以提高民族中学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视初中毕业生志愿放开录取。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为其独立谋生和自主发展奠定基础。加快少数民族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