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2]3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了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二是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三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四是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五是少数民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就学和升学等。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发展目标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坚持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扶持、发达地区和有关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