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的珍贵树种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视同一般人工用材林。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林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采伐后及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采伐后当年或翌年没有及时完成更新造林的,停发下一年度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三)取消人工用材林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隔时间和间伐强度的限制,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培育经营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具体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四)对符合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凡采伐林木的胸径在10cm以下(含10cm),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实行单列。
(五)对毛竹林的采伐,已经实行“号竹”管理的林分,在采伐限额控制指标和保持竹林丰产所需立竹数基础上,允许按照每年增加的新竹数量核定采伐量,取消伐区作业设计,并简化采伐和运输审批手续。
(六)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范畴。
四、规范人工用材林有关税费政策
(一)规范人工用材林的木竹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除按省政府以上文件规定征收的木竹税费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按《福建省中幼林间伐材税费减征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特产税按50%征收,育林费、维简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
(二)人工用材林在采伐时,其税费征收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三)按上款标准征收的维简费和70%的育林费采取自提自用办法,留给生产经营者,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用于造林育林,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0%的育林费,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1∶1。
(四)加工企业营造工业原料林的资金投入可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纳入加工产品成本,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加工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内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利用,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