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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调整林业生产关系,突破长期以来制约人工用材林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培育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均适用本规定。
  二、明晰产权,加快林地、林木流转
  (一) 对集体所有的林地,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取信于民。对自留山、有承包合同的责任山等产权明晰的经营形式要予以稳定;对仍由集体经营的林地,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允许采取承包、拍卖、招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确定林地的使用权。
  (二)鼓励个人(含机关干部)、法人(含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各种形式投资造林和从事经营管理。所营造和经营的林木在经营期内,允许转让、继承和捐赠。属个私及外商等非公有制所有的林木,流转时可由转让双方自行商定价格;属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后,由转让双方根据评估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更林权证。
  三、调整人工用材林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一)对新造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经营者按照培育目标选择采伐方式,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主伐年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个私造林规模达1000亩(含1000亩),企业工业原料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的,如有需要可申请实行林木采伐指标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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