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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予以核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核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核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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