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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1、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依据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3、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4、其他有关内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3、项目已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
  4、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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