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
(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
(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
(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实行联签,但无决策权。凡属联签的事项,未经财务总监签字的一律无效。财务总监应对联签的事项进行仔细查询,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联签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他单位(不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借款;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转往境外(包括港、澳、台)的资金;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单位及所参股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公司发生的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七)市国资委认为其它需要实行联签的事项。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产生
第六条 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调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