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工作以实行在地统计为主。部省属、市属、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区县统计局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多经营地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划分中难以区分的由市统计局协调决定。
2、继续对部分单位实行直接统计。考虑到部分部门管理与核算的特殊性,海关、邮电、电信、供电、金融、证券、大型连锁超市等业务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市政府明确税收为市级收入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继续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数据由市统计局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以便开展核算。
3、实施区县在地统计后,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完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但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等调查仍按省、市统计局制订的调查方案单独进行。
五、在地统计的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并制定符合南京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市直管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负责指导各区县及基层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负责提高统计分析和预测水平。
2、区县统计局:负责区县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外全部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统计资料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统计管辖区内单位的统计登记、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街道、乡镇的统计工作。
3、街道、乡镇及区县有关综合单位: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4、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仍可按原渠道搜集系统、行业管理所需资料。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需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4号令)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在地统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1、试点阶段。2003年,在鼓楼、江宁、六合三区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