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事权财权逐步下放,各级政府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性,关注地域范围内全部单位发展的统计信息。特别是建立分税管理的新财政体制后,这种需求更为迫切。另一方面,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分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转为经济实体后,将不再承担政府统计职能,原有“以条为主”的调查途径将逐步予以取消。因此,目前我市实行的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统计工作难以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在地统计。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
1、坚持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社会共享信息化。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1、实施对象: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2、实施范围: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等统计业务。
四、在地统计的工作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