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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推行行政法定化
  6、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行为。加快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强化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按照“少而精、有特色、集约化”的要求,加强行政立法,提高行政立法水平。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布具体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责任部门和监督渠道。
  8、推行行政收费法定化。逐步减少行政收费项目,争取成为国内收费最规范、透明、合理的城市,减轻社会负担。深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理工作,凡涉及到广大市民生活的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必须经过听证。每年定期公布调整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内容,今后凡不在公布保留之列的收费项目和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对乱收费均有权拒缴。对乱收费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全部清退乱收费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9、推行行政处罚法定化。各级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处罚程序和处罚尺度。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禁止重错轻罚或轻错重罚。执法人员执法时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态度粗暴,以权压人。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犯法。
  10、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职能范围内的责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范行政越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推行“首问负责制”,凡涉及到部门和部门内部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衔接。各级各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责任。
  (三)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11、适时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理顺部门分工,合理设置机构,坚持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加强综合协调,创建公共行政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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