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0-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的决定
(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70-1号发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和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集体提留、统筹费”;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或者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集体提留和统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