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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新建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以及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县乡道路的选线、城市出入口设置,应当兼顾部队进出方便和战时快速机动需要。
  第七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抗毁、防护、修复等综合保障能力,应当符合国防要求。重要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进出口通道,应当采取应急工程技术措施,预留抢修迂回路线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规划和计划,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本地区交通、通信基本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计划时,应征求同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已列入规划、计划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征求省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国防要求和有关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国防要求内容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设计文件,并将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抄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
  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没有实施国防要求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审批部门应待材料齐备后再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要求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监理,并向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国防要求保障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涉及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竣工文件应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国防要求保障所需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负有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国防要求保障程序和措施,致使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无法保障国防要求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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