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严格教育培训制度。各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培训,每期不少于35课时。主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社会工作专业的必备知识以及法律、管理学、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电脑等相关知识。
三、社区工作者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一)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二)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罢免其社区居委会职务的,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应解除与其社区工作者聘用关系。
(三)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一般不得提出辞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其辞职的,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离岗。
四、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被有关部门聘用的在社区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不符合本意见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条件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比如不符合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兼职的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离退休人员和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的,不办理聘用手续,其管理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三) 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没有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退养手续,不到退养年龄的实行一次性补贴。各区制定具体办法,可适当放宽退养年龄,提高补贴标准。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其办理社会保险与执行原退养规定的衔接办法由各区制定。
(四)此前五部门所发文件及各区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五部门负责解释。
(六)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从聘用合同生效时实施。
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