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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在聘期内,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
  (一)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设立非常设性的考评小组,成员由街道干部、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评包括年中测评和年终考评,年中测评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底7月初,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式对被考评人的德、能、勤、绩四个要素进行测评。年终考评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底至翌年1月上旬,被考评人进行自我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小组组织量化考评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测评。根据量化考评占年度考评总分的50%,年中和年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测评各占25%的权重计算每位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根据被考评人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评结果要公开,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应公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街道(镇)应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并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给予降职使用或罢免。
  (二)实行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书记、主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副书记、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300元。奖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岛外各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和社区建设实际确定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等福利。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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