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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民政局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厦民[2003]31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海沧管委会,各街道(镇):
  为提高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干部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聘用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专业助人工作的人员,暂定为一个职业类别,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工作者特指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中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有两部分组成:一是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整合,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时,对符合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聘用为社区工作者。条件是男在50周岁以下(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在45周岁以下(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经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选举并当选。二是通过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被聘用的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38周岁。参加市统一组织的笔试合格者获得社区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各区组织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进入居委会试用,经考核合格,在社区整合、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换届选举、缺额补选以及成立新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选举并当选的,聘用为社区工作者。已被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由于居住地变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可不经考试,而直接到另一社区参与补选或换届选举,并被聘用。
  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管理人事组织关系。
  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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